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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公共监管 发布日期 2026-07-06 17:11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上饶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上饶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06 17:11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赣环执法〔2021〕5号),我局牵头对2020年我局与上饶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上饶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饶环办字〔2020〕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编制了《上饶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饶环办字〔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1月22日公布施行。

一、制定依据

《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赣环执法〔2021〕5号)。

二、制定过程

在修订《办法》过程中,一是多方借鉴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公众参与、举报奖励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借鉴其他地市举报奖励制度相关文件和做法,在此基础上认真比较分析、学习借鉴。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对内征求了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意见,及上饶市财政局意见,对外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收集意见的基础上,就反馈问题进行多次讨论,充分沟通,最后经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专题研究通过。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为方便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完善和补充了举报方式和途径,并根据举报实施的确凿程度及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三个等级对应不同奖励标准。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违法行为类型,并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进行了分类,在原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的基础上补充了5类重大环境违法举报事项。

三是为便于举报奖励的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举报奖励标准,将各级举报对应的奖励标准确定为3%、2%、1%;对属于重大举报事项的、举报人为在职工作人员的按照奖励标准的200%进行奖励;创新性的明确了对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给予罚款处罚案件的奖励标准;确定经核算奖励金额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以人民币10万元计。

四是加强了对举报人的保护,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是完善了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的手续流程,完善了对奖励资金发放、管理、资料归档相关方面的规定。

六是为确保全市的举报奖励工作的统一开展,明确要求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办理举报奖励时均按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