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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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28010-0202-2020-0015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9-02 14:31
文号 万办发〔2017〕46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文件废止)关于印发《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期 已废止
(文件废止)关于印发《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0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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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万年县委办公室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万年县委办公室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720

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行为,坚持统筹城乡规划,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采取“疏堵结合”的过渡性疏导方式,引导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建房,有序控制建房规模,逐步停止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万年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人口。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住宅房屋的建设和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万年县城市规划环城线以内,包含陈营镇所有社区、9个村委会、殷家坎、农科所区域和上坊乡1个社区3个村委会部分村小组。具体如下:

1、陈营镇:18个社区;9个村委会(郊区、万民、石李、珠山、邹坂、马家、聂家、黄营、社里)其中聂家村委会聂家村;社里村委会社里张家村;马家村委会南山村、祥家垅村;邹坂村委会上屋村、下屋村、邹家村;黄营村委会黄营村、象佩刘家村、外程村;殷家坎,农科所区域。

2、上坊乡:万兴社区,高墩村委会高墩村,上坊村委会上坊村、港下村、山上村、枧坑村,细港村委会寨上村、沙洲村、坎下村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实施主体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严格规划用地选址、严格审批程序、严格建设规模、严格批后监管”的原则,按照“统一征用,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方式,与城市建设、秀美乡村建设有效结合。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用地的审批,要坚持分批、限量供地的原则,实施严格的计划指标管理,县规划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下达农民建房年度供地计划和年度建房计划,每年审批一次。计划的分配和落实由县规划局具体负责。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必须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要公开透明,接受村民监督,做到公开、公正、合法、合理、合情。

第二章   农民建房的审批和管理

第七条严格规划用地选址。由县规划、国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要求选好集中建房点。集中建房点选址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具体集中建房选址点分配如下:

1、陈营镇选址7,即珠山村委会与社里村委会为一个集中建房点;黄营村委会为一个集中建房点;万民、郊区村委会为一个集中建房点;邹坂、马家村委会为一个集中建房点;石李、聂家村委会为一个集中建房点,马塘社区一个集中建房点,殷家坎、农科所区域一个集中建房点。

2、上坊乡选址3,即高墩村委会、细港村委会、上坊村委会各一个集中建房点。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中建房点具体选址确定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用土地,并组织聘请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方案设计,设计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建房点基础设施建设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  严格资格审查,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区内农民建房户的申请条件对建房户的建房需求和资格进行严格筛选审核。

第十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可以申请新建住宅:1、无房户:没有住房,靠借、租、寄住房的;2、住房困难户:居住拥挤需要分户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分户建房的原人均住房面积低于80平方米且土地面积低于35平方米;②分户建房的申请人不能23周岁,不能60周岁。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程序: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民凭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住房土地证等有效证件,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名的材料报村委会核实,并对核实意见和上报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一星期期满后无异议的,开始填写农民建房审批表,审批表须由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规划所所长、国土所所长、挂点村的乡(镇)领导、乡(镇)分管领导签名盖章,连同所有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报县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核准;核准后交纳相关税费,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农民建房应在农民集中建房点内,一律不得再零星审批农民建房。

第十三条  已享受棚改的农民一律不再纳入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范围。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赠与他人的,一律不得再审批农民建房。

第十五条  2016年以前已经资格审核通过但相关手续未办理齐全的:目前已开工建设达一层以上并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按违规建筑面积60/予以处罚后,按程序重新申报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在原址上建设;尚未开工建设的一律安排在农民集中建房点内,并经有关部门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其他情况,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城市联动中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拆除,拆除后重新在农民集中建房点申报。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申请对自住房进行拆旧建新行为的必须符合建房资格及城市规划、不影响城市发展的,并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拆除原有房屋并按农民建房标准开工建设;对不符合城市规划且确实需要拆旧建新的可安排在农民集中建房点内审批建房,建房户应拆除原有房屋,并由县国土部门收储原有土地;城市规划区沿市政主要道路原则上一律不得再审批农民拆旧建新。

第十七条  在停止审批时期已经拆除原有房屋并已下地基,符合建房资格及城市规划的经规划部门按违规建筑面积60/予以处罚后,按程序申报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在原址上按农民建房标准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城市联动中心、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配合拆除。

第十八条  居民身份的拆旧建新一律不再审批,有条件可加固维修的居民住房可对原有住房进行加固维修,或在棚改政策实施期间可申请纳入棚改范围,或以土地收储的形式进行收储。

第十九条  严格建设规模,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的房型应严格按县规划委员会审批通过的规划设计方案执行。建房的形式,以联体小住宅为主,房屋整体不能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50平方米,一律采用坡屋顶形式,建筑物檐口高不超过10.5米。每户建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6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二十条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牵头组织县规划、国土及城市联动中心等相关单位共同实地放线,具体落实“五到场一公示”制度,即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下地基到场、巡查监管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设立《规划建房三证公示牌》将建房户姓名、规划用地面积、建筑总面积、建筑层数、土地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用地区位图、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等情况进行公开公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由县规划、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和《不动产权证书》。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批后监管,建立农民建房违规违法建设巡查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疏堵结合、违规违法必究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建房的批后监管、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县城市联动中心、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阶段。

1、村委会负责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建房;组建村级防违控违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制定巡查、报告、监控工作制度。对违规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责成违规违法行为人立即自拆,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上报告。

2、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民建房的巡查监管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接到的举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建房行为及时制止和消除。

3、县城市联动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私人建房的巡查、监管、拆除工作,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消除违规违法建设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用电、用水。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函告供电、供水部门及时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并加强对已停水停电违法建设工地的稽查,坚决杜绝违法建设工地私接水电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审批、监管和收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乱收费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或购买农民的旧住宅办理相关手续,一经查实,按责任倒查严肃追责。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由所在乡(镇)牵头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  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住房,按违规违法建筑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建房的监管督查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规建房现象的发生,对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万年县关于违法违规建设防控工作问责办法(暂行)》万办发〔201661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第三十条  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法律法规政策的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81日起施行。凡政府以前颁布的意见及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万年县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77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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