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
详情信息
索引号 E28010-0202-2020-0063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公开目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0-09-10 16:2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关于印发《万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件有效)
文件有效期
关于印发《万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件有效)

发布时间:2020-09-10 16:22

字体大小: 【大 小】

 

 

 

 

 

 

万府办发〔20202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不断深化的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新形势,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万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7       

 

万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

监督管理规定

202097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切实保障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厘清政府、出资监管机构、企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江西省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饶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饶府发[2017]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县属国有企业”)。

国有参股的县属企业依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需向股东报告的重大事项执行本规定。

县国资办对县属国有企业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经县政府同意,县国资办核定的授权单位(即被授予一定监管和自主决策权限的企业),在授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设立、分立、合并、混改、上市、改制、撤销、增减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董事会工作报告、融资、担保、投资、并购、重大资产转让、大额捐赠、分配利润、机构人事分配变动等可能对国有资本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存档备查事项。核准事项是报县国资办(或授权单位)核准事项和由县国资办(或授权单位)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事项;存档备查事项为不需要县政府及出资人县国资办核准,由授权单位报送国资办进行信息资料存档的企业自主决策事项。

第二章  企业设立、改制、撤销中的报告事项

第五条 根据国家政企分开的政策要求,国有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县行政事业单位不再设立企业或经济实体(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设立企业或经济实体的,统一划转县国资办监管。由县国资办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下属协会、学会、工会等)经济实体脱钩工作。

第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制定的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除授权企业自主决策的事项外,报县国资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再由县国资办报县政府核准。

第七条 参照县正、副科级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的设立、分立、合并或重组,由县国资办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核准;政府直接以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注资设立县属国有企业的,按账面价值或县国资办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后的评估价值注入。

县属国有企业设立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由授权单位自主决策(不含设立参照县正、副科级管理的子企业);县属国有企业下属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分立、合并、重组、撤销、解散,报县国资办核准。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与非国有经济共同设立企业,对方用股权、实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和信用等非货币资金出资的,原则上必须由县国资办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县国资办书面通知授权单位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相关评估报告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转让股权不会影响国有股权控股地位的,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但是转让的国有股权金额重大的,应向县政府报告,根据情况由县国资办组织评估或县国资办书面通知授权单位实施相关评估程序。

县属国有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者转让股权会导致国有股权控股地位丧失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核准;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同意,也可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由县国资办组织评估或县国资办书面通知授权单位实施相关评估程序。

第十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报授权单位审核,并由授权单位报县国资办核准。国有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前向授权单位及县国资办事前报告,股东会或董事会通过后由授权单位报县国资办存档。

第三章  企业规划、发展中的报告事项

第十一条 授权单位自主决策企业(含子企业)年度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实施办法、融资计划、融资方案、投资计划,并按程序报县国资办存档。

第四章  企业投资、并购中的事项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上述相关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送县国资办存档。

第十三条 县国资办和县属国企应当逐步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报表制度,通过信息报表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季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县属国企按本办法规定向县国资办报送相关报表和材料;县国资办根据需要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项目后评估。

第十四条 县国资办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绩效的评价考核、激励约束和违规责任追究;外派监事对出资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县审计部门按县政府要求或受县国资办委托或按合同约定对县属国企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审计报告报县政府,抄送县国资办。

第十五条 县属国企应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要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县属国企禁止实施或参与“国资监管负面清单”(见附件)所列出的禁止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授权单位自主决定投资方式(含固定资产投资、产权收购、股权、基金等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范围、具体投资项目,自主决定发债融资事项和金融机构授信贷款事项等投融资事项。但是授权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二级市场股票、理财产品类的投资。授权单位要将自主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照程序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实施与非国有企业、县外国有企业或县内重大国有企业并购,并购方案由县政府召集县国资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县国资办办理),根据我县发展规划及资源整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进行研究论证;特殊情况下,经县政府同意,也可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并按程序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并购决议由企业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一般应在县和市主流媒体公示(涉及到县外的,要在县外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管理权限由授权单位报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出资监管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同时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事前应形成可行性报告,同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投资的项目后评估,并由授权单位将项目后评估报告及时报县国资办存档。

第二十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和集体决策。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包括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含法律风险评估)、经理办公会讨论、董事会决策、股东会决定等。企业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投资活动决策权限。

企业投资活动涉及政府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应当报经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企业投资活动的董事会等集体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载明会议议定事项和表决情况、企业总法律顾问发表意见情况等,所有资料应记录存档。

第二十二条 经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的,企业要及时按程序报告:

1.原计划时间内未能实施或企业拟不实施的;

2.不能按计划投资时间完成的;

3.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4.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5.项目在近期内有重大违法经营情况的;

6.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7.自县政府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1年内未实施拟继续实施的;

8.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  企业融资、担保、借资中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融资、对外担保审核审批制度,并向县国资办报送资料进行存档,县国资办必要时对县属国有企业的融资、对外担保项目进行查询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除国有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以外)一般不得为民营企业、非县属国有企业、资不抵债的县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融资、借资,如确实需要,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并按照程序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相对控股及参股的企业国有股东,为其他民营股东担保、融资、借资的,其他民营股东必须以其股权提供反担保;为其他民营股东担保金额超过民营股东所持股份净值的,以及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所提供担保责任的比例超过出资比例的担保行为,一般不得开展,如确实需要,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并按照程序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二十六条 除明确规定外,由授权单位自主决定对外借资、对外担保事项,并按照程序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六章  产权收购、出租、出借中的报告事项

第二十七条 由授权单位自主决策企业产权收购事项,并按照程序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县属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产权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由县国资办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县国资办书面通知授权单位自行聘请中介机构评估,相关评估报告报送县国资办进行资料存档。

第二十八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对外出租,原则上必须在依法设立的县级或以上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挂牌招租(拍租),拍租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并且在县级或县级以上媒体发布信息。特殊情况下采取协议出租方式的,需要报县国资办核准。

租期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临时性出租,可协议租赁(租金不得低于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且不得续租),并需要报县国资办核准。

企业国有产权对外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超过期限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届满经报县国资办批复同意,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5年。

特殊情况下,企业对外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需要报县国资办核准,但是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且原则上该租赁合同必须约定:出租方有权随市场价格每5年(或不超过5年的其他年限)对出租价格进行调整一次。

企业签订租赁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说明等类似条约)时必须明确约定,租赁期到期后,企业对承租方租赁期间的装修、购买设备、绿化、建造建筑物、增设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行为不给予任何补偿。特殊情况下需要约定补偿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核准,事后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或经县政府同意,也可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并按程序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

企业签订对外租赁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说明等类似条约)时,不得约定负责为承租方进行装修(或承担相关费用)、购置附属设施(或承担相关费用)等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条款,特殊情况下需要约定的,按程序报县政府核准,事后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或经县政府同意,也可由授权单位核准或授权单位自主决策,并按程序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

企业签订对外租赁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说明等类似条约)时,不得承诺“确保承租方营业条件,如未确保则给予承租方补偿(赔偿)”等模糊性条款;如确需单位承诺相关条件,则必须明确细化,且单位难以实现或不能确定是否能按期达成的条件不能随意承诺。

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含补充合同、补充协议、补充说明等类似条约),不能出现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将国有资产出借给个人、民营企业或机构非县属国有企业以及非县属行政事业单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出借的,必须报授权单位核准,并且由授权单位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但是授权单位自主核准的国有资产出借事项,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国有收益流失。

第七章  产权处置中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有偿转让的资产,置换的资产,报废、报损、淘汰及注销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不含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县属国有企业转让国有股权,按本规定第二章第九条要求执行。

县属国有企业处置车辆,处置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码头、林木等资产,处置商标、商誉、经营权、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由授权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还需报县政府批准。

企业处置专业设备、通用办公设备和通用家具资产(含达到条件的报废、报损资产),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或净值,下同)在10万元以下的,由授权单位审批;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授权单位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企业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企业报授权单位审核,并经县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县国资办审批。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或受让方为境外投资人的,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产权处置结果,报县国资办资料存档。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必须由县国资办聘请中介机构评估和处置。根据评估价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但是最低转让价格(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第一次转让流标,再次转让可以在评估价基础上最多下降10%重新确定最低转让价格(底价),并重新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转让。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企业国有资产(含达到报废条件的报废资产)转让,除单项或批量价值较低的报废资产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资产经营者、所有者以及其他以权益者名义的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进行交易。产权进场后,凡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要通过拍卖或招标;不能采取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的,也要在产权交易市场内采取公示方式转让。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公开拍卖或在有资质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转让。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要严格按照申请、挂牌、交易、签约、交割、过户的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场外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必须报经县国资办或县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县国资办应当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根据金额大小按审批权限予以审批,审批之前先进行评鉴程序:

()组织评鉴。由产权企业资产分管领导,组织本单位纪检监察、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及职工代表等人员进行评鉴,必要时还需要聘请有关专家;资产分管领导及评鉴工作人员要对评鉴结果签字确认。

资产报废报损评鉴工作人员,通过查阅资料、账实核对、实物鉴定、收集证明、专家鉴定等有关方法对拟报废报损资产逐一进行评鉴,重大资产报废报损还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技术测试或出具经济鉴证报告等。

()集体研究确定。产权企业召开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会议,根据评鉴工作人员的评鉴意见,对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综合审查,形成书面报告报授权单位审定。

()评鉴意见审定。授权单位组织对评鉴意见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后,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核准或向县国资办报批。

第三十七条 报废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资产,可以不提供技术鉴定。

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有关资料。

县属国有企业处置非正常损失的,应提交责任事故的鉴定报告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涉及索赔的,应有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的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涉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八章  企业机构、人事、分配中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企业职工工资、福利、奖励方案,报县国资办核准。

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和一般工作人员招聘方案,事前向县国资办提出申请报告。涉及公开招考一般工作人员的,招考方案以及企业选择的试卷命题中介机构,事前要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考试和录用过程,以及与试卷有关的相关程序,按照县国资办的监管要求进行;根据需要县国资办可直接委派主考官监督。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用工急需的岗位,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复同意后,可以直接按规定聘用。

第九章  捐赠、赞助中的报告事项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捐赠、赞助全年总额一般不能超过企业上年度净利润的1%,县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属国有企业捐赠物资、赞助资金等达3万元(含)以上的,由授权单位报县国资办核准;3万元以下的由授权单位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章  其他报告事项

第四十一条 县属国企(含子公司)应做好以下报告事项:

1.县属国企应于每年2月底前或根据县国资办要求,向县国资办报送年度总结材料:(1)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分析、重点项目运行情况及业绩考核完成情况;(2)企业下一年度发展战略和年度投资计划;(3)企业下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建议值;(4)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5)企业项目后评价相关材料。

2.县属国企重点项目完成后30天内,要报送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

3.县属国企处置资产要报送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备案表和资产评估报告。

4.县国资办要求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四十二条 县审计部门对县属国企重大投资项目(含股权投资)的审计报告报县政府,抄送县国资办。县审计部门对县属国企的其他审计报告,同时抄送县国资办。

第四十三条 县国资办应强化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必须建立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信息档案、企业组织架构信息档案、企业重大投资管理信息档案、企业备案信息档案、企业运行情况季度报告档案、外派董事及外派监事监督报告档案、财务总监报告档案等信息管理体系,长期存档并派专人负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国资办每年要向县政府报告企业运行情况。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县属国企所涉及到的相关评估行为,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建立重大事项责任追究机制、重大事项台账制度、重大事项风险防范审核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和定期评估报告制度。

县国资办要依据本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建立追责管理机制,对违反决策程序、违反制度规定的企业或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扣发绩效工资等处理,对严重违反制度规定的聘用人员责令辞退;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国有资产损失的,县国资办将按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给予当事人及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党纪、政纪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万府办发〔2019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万年县国资监管负面清单

2.万年县县属国企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备案表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097日印发


附件1

万年县国资监管负面清单

 

序号

事项范围

特别监管措施

(一)

投资项目

以下投资项目禁止投资: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2.未按规定履行核准程序的重大投资项目。

3.不符合经核准的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4.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5.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责任人的投资项目。6.项目资本金低于国家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7.投资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8.在境外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

投资并购

投资并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2.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3.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4.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5.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6.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7.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三)

企业改制

企业改制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包括聘请改制前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改制为非国有的,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或不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3.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4.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5.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6.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7.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8.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原企业向继续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

企业退出

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实施。

(五)

职工持股

1.企业职工持股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未列入试点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员工持股工作。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为最大股东,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六)

房产土地处置

以下国有企业房产土地不得转让:1.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的。3.对外转让至非国有企业时,未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选择受让方的。

(七)

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2.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3.违反公开公平交易原则,暗箱操作,低价转让的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八)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2.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3.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4.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

(九)

境外国资管理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保全手续,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国有企业资产在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十)

企业领导人薪酬

1.企业不得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2.企业不得为企业负责人承担超出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的福利待遇和应由个人扣缴的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3.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和兼职企业领取或享受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4.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本县规定之外领取有关部门以各种名目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一)

职工收入分配

1.企业不得违规发放工资、奖金等。2.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职工平均水平的5倍。

(十二)

企业担保

企业不得为以下情况提供担保:1.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担保人担保制度规定。2.为购买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项目担保。3.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4.被担保人为非国有企业且没有落实还款来源的。5.被担保人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6.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7、被担保人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8、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发生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交纳担保费用的。9、被担保人为不能实施控制的境外企业。10、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不能实施控制的企业提供贷款时,同时再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11、其他可能影响可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况。

(十三)

抵押设置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1.未按照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国有资产。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资产。4.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十四)

对外捐赠

1.严禁各类有关捐赠的虚假宣传或许诺行为。2.县属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企业拥有的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3.未按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十五)

财务监督

1.禁止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2.不得瞒报、漏报重大债务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3.不得指示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4.坚决杜绝无商业实质的或不计成本的盲目举债、过度负债和人情负债等现象。5.禁止使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不匹配的高息类债务,严格控制新增融资成本,坚决禁止通过集资、地下钱庄等各种非法途径融入资金。6.严禁现金坐支、小金库或账外账、公款私存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杜绝做假账。7.严禁员工私自收取经营收入现金。8.严禁经济业务缺少合同。

(十六)

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方面,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2.虚列支出套取资金。3.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4.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盗取、欺诈等。5.公款私存开设账户。

(十七)

资金使用

1.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投标等。2.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十八)

关联方交易

企业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与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企业利益。

 

附件2-1

万年县县属国企资产处置、出租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签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单位:万元、平方米等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地址(或规格型号)

面积(或数量)

购置(投资)日期

价值

处置(出租)方式

处置(出租)原因

 

账面原值

已折旧额

账面净值

 

 

 

 

 

 

 

 

 

 

 

 

 

 

 

 

 

 

 

 

 

 

 

 

 

 

 

 

 

 

 

 

 

 

 

 

 

 

 

 

 

 

 

 

 

 

 

 

 

 

 

 

 

 

 

子公司             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年       

 年       

总公司              审核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年       

 年       

县国资办批复意见(盖章):

 年       

注:1、本表一式三份,由总公司及下属企业签字盖章报县国资办,经国资办审核后,三个单位各留存一份。

    2、没有二级单位的部门,本表只需报两份。

3、本审批表应和资产评估报告共同使用。

 

 

 

 

 

 

附件2-2

万年县县属国企资产处置、出租审批备案表

备案单位:                           备案日期: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处置                                             单位

财政(国资)批复                                        日期

资产名称

资产地址或型号

数量或面积

  

处置(出租)收入

处置(出租)方式

备注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注:企业根据国资办的资产处置批复完成资产处置后,由企业填写本表,盖章报县国资办备案。

 万府办发〔2020〕2号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万年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监督管理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