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00000/2024-04500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万府办字〔2020〕87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标题 | 万年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 |||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万府办字〔2020〕87号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万年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8日
万年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江西省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强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防止污染,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障城市居民身体健康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合万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维修、清洗消毒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单位或个人建设或使用加压供水系统,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水塔、泵站、加压、管网等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转供给用户的供水形式。本办法所指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供水进行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供水的设备及管网。
第四条 县城市管理局是万年县城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检查验收等相关活动,对二次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对现有正常水压能满足用户需求,不必增压的低层住户,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二次供水范围。
鼓励县城市供水企业取得管道安装资质后对我县二次供水设施统一安装建设和统一管理使用。不得以统建统管为由提高安装报价,施工报价原则上在参照国家定额造价和市场信息材料价基础上,建设方与施工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应当将城市供水规划纳入县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目录清单。 县城市管理局应对二次供水实行统一管理,与城市的建设发展相适应。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相应的设计规范。
第七条 二次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二次供水管道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供水企业应当每季末上报水质水压情况,便于供水主管部门掌握水质水压情况。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各类蓄水设备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县城市管理局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装管道泵从城市管网内直接抽水。
第十条 住宅类项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协商移交,按以下办理 :
(一)鼓励新开发的商品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管理,其建设费用列入建房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新建住宅小区含多层、高层建筑实行供水企业抄表到户、计量到户、服务到户。
(二)已开工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供水企业评定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可仍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应予整改,并由县城市管理局及相关单位参与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否则供水企业不予供水。
(三)已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供水企业评定符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其设施尚在质保期内的,可直接移交供水企业运营管理;超过质保期限,但供水设施运行状况良好,经县城市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供水企业评定,符合移交要求的,也可直接移交供水企业运营管理。
(四)未按给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要求建设的住宅区项目的二次供水设施移交,应按规定完成给水“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改造后再按前款之规定办理。
(五)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管理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与供水企业签订移交管理协议。未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费用均由产权所有人(或管理单位)承担。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免收物业等费用促销项目,二次供水设施不移交。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或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对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并按供水规范要求对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保证安全供水。二次供水设备出现故障应保证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半小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以保证用户能及时用水。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城市管理局。
第十四条 对列入县城市供水企业服务范围,由县城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二次供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依法制定收费标准。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和居民应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价格交费。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定期对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发现水质污染或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时,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六条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质定期进行监督监测,对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应责令限期清洗、消毒或暂停使用。
第十七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由专业清洗消毒机构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清洗后,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水质抽样检测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发现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应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县城市管理局共同查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大。造成事故的,应妥善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县城市管理局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五)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参加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二)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
(三)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四)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城市管理局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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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