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021-00259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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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万府办字〔2021〕5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标题 | 万年县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41; | |||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万年县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6日
万年县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规范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减少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载超限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运源头单位,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货运源头装载单位,即砂石料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土地平整场所、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单位、货运场站(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等货物生产集散地、装卸场。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相关源头监管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管理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由各乡镇、安全监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厂(场、站)。
第二章 监管措施
第五条 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联席会议制度,从交警、交通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治超队,负责辖区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的巡逻检查。开展联合行政执法,制定源头治理任务,通过巡查、抽查货运源头单位的车辆装载监控平台,以及远程科技监管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运输车辆的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成立专门巡逻队伍,人员由5名交警、运管执法人员组成,负责辖区内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的巡逻检查。
建立货运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以及货运源头单位违规装载货物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同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车辆装载监控平台和远程视频监管系统的监督、检查,确保车辆装载情况实时在线。
第六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和管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与各业主签订《规范装载承诺书》。对重点源头企业装载行为派驻执法人员进行24小时管控,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第七条 县交警大队负责加强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业务的审验,对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
第八条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河道砂石开采人依法运输,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砂、石、黏土等矿产开采的监督管理,配合乡镇政府加强对矿产品生产开采、加工、经营运输动态监管,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约谈或联合惩处经行业主管单位确认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严的运输单位及货源单位,对超限超载情况严重的货源单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县工信局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引导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运输,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第十二条 县城管局、住建局负责对城市建筑渣土清理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引导建筑施工单位依法运输、禁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的具体措施,负责对城区范围内超限超载车辆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第十三条 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规范装载进行监督管理,坚决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执法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信息。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县交通执法机构与县交警大队应加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
第十六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源头主体管理责任,杜绝野蛮装载,严禁超限超载货车出厂、出场、出站,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重点货运源头企业应当在货物出站口安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按照国家相关的标准建设源头货运车辆装载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系统,落实人员24小时值守货物装载监控平台;在货源装载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入货物装载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基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将相关数据适时传入相关部门的监管平台;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治超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对货物装载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进行逐一登记备案,建立健全货运源头装载登记、统计和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信息;
(四)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计重设备的周期检定,确保有效检定周期内使用正常和计重准确;
(五)每年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源头治超合法装载责任书;
(六)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货运源头远程科技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并协助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七)向每一辆出站(厂、场)的货物装载车发放《装载卡》,装载卡应载明装载时间、装载车辆号牌、驾驶人姓名、装载质量及货源地点、运载卸货地点,未领取《装载卡》的车辆不得允许其驶出站(厂、场);
(八)对承运本货运站(厂、场)货物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
(九)拒绝“百吨王”入场载货,发现有 “百吨王”入场应登记好车牌号码、所属运输企业、驾驶人信息,并立即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站 ;
(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四)阻碍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危险品货运源头单位必须按照行驶证核定吨位装载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监控系统的历史数据和实时动态数据。
第二十条 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道路货运源头装载监管、整治不力,导致以下情况发生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本部门源头治超工作,主管领导未亲自组织、研究、协调的;部门负责人调研不够,情况不清,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或虚报漏报的;直接负责人未及时有效处置的;具体承办人不请示报告、不履行报批手续,越权处置或者擅自作出决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后果的。
(二)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安排部署的治超工作,不认真传达贯彻执行,无故拖延,推诿扯皮,导致工作贻误;
(三)在治超工作中,执法人员违规执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徇私枉法,隐匿、截留、挪用、私分罚没财物,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
(四)有其他情形需要追究责任的。
根据上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性质和情节,县纪检监察部门应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等问责方式,或给予相应政纪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货物源头企业对第十六条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货物源头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一)项规定的:
1、初次违反的,给予教育警告,责令改正;
2、二次违反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罚款;
3、三次违反的,处3万元罚款,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若为矿石开采企业则对其停供炸药。
第二十四条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二)项规定的,责令改正,车货总质量每超限1吨,处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占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50%的,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拒不改正的;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50%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由交通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对货运源头单位违反第十七条(三)、(四)项规定,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推诿、拖延治超工作,影响治超工作整体推进的,按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业,限期整改,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企业责任人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7日起试行,以后根据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1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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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道路货运源头治超监督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