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00000/2024-03703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万府发〔2021〕2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标题 | 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投资奖补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 |||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万府发〔2021〕2号
万年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投资奖补办法(修订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投资奖补办法(修订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万年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投资奖补办法
(修订版)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来我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投资创业,推动园区发展壮大,增强入园企业发展后劲,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国家、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要求,在2016年7月我县制定的《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投资奖补办法(试行)》(万府发〔2016〕7号)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形成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奖补原则。坚持农业产业发展以奖代补原则;坚持集中财力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原则;坚持申报制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条 投资者是指在我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现代农业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资农、水产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休闲农业等项目,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新投资种植业的:流转土地100亩以上(含100亩)种植蔬菜、瓜果、花卉和药材的项目;新建标准钢架结构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元/平方米并集中连片100亩以上(含100亩)连栋大棚(含大棚内配套滴灌、喷灌设施)项目。
2.新投资特种水产养殖业的:水产养殖面积达100亩以上(含100亩)养殖新品种渔业项目(以省级水产科研机构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准);珍珠养殖面积100亩或工厂化养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3.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流通项目、农产品交易市场和休闲农业等项目。
第二章 园区配套项目支持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统一整合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总体规划要求,用于农田整治、农田水利、主干道硬化、供电、供水、通讯(含移动、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按原渠道负责实施。
第五条 用地支持。用地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执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和防止耕地“非粮化”。对直接服务于现代农业项目的设施农用地,在符合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六条 供电、供水部门优先安排涉农企业的生产用电用水,并按国家涉农水、电价标准及优惠政策办理。
第三章 奖补事项及标准
第七条 土地流转奖补。在核心区内(不包括核心区外的省、市、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投资种植、设施农业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发展现代高效生态农业,对土地流转进行补助:
1.对流转土地从事标准化、高效化种植瓜果、蔬菜、花卉、药材生产且建设设施大棚的投资者,流转期限10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且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按每年每亩200元予以奖补,奖补期限为五年。
2.对流转水面从事新品种水产养殖,流转期限10年以上且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含100亩)按每年每亩300元(珍珠养殖奖补参照万办发〔2020〕30号文件规定执行)的标准给予奖补,补助期为3年。
第八条 设施农业奖补。种植、养殖基地规模达到第三条要求的标准钢架结构大棚项目(不包括核心区外的省、市、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按投资额(以县评审中心审核价为准)30%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九条 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奖补。在核心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或农产品精深加工厂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并运营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条 农业品牌奖补。
1.核心区内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省级、市级和县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获得国家、省、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新获得的绿色食品,单个产品奖励4万元(依次类推,总额不超过8万元)、续报的绿色食品,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依次类推,总额不超过4万元),新获得有机食品一次性奖励2万元,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对认定的国家(农业农村部)、省、市级农业标准化和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场、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补。
1.对自主研发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并获得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研发者,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励;如该项新品种新技术在全县推广的,另补助该技术研发者2万元。
2.对获得省、市科协认定的省级、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智慧农业奖补。对大田种植、设施果蔬种植、渔业生产等进行物联网改造的,或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的,或新加入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万元。
第四章 奖补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以投资者兑现与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签定的项目投资合同书所承担的义务为前提,且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1.奖补项目的申报。每年只申报一次。当年11月份,符合奖补条件的对象向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资料。
2.奖补项目的论证、评审、验收。当年12月份,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申报的奖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验收。
3.奖补项目的审批兑现。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会同参加验收单位将经核实仍符合奖补的奖补对象和奖补事项,联合行文呈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审批后,兑现奖补。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享受的补助不得与其它财政性补助重复享受。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或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按县人民政府决策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违规处理。投资者不得采取弄虚作假行为套取奖励。如有发现,一经查实,所有奖补事项不予认可,并取消其以后年度的奖补资格,同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投资者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土地租金的,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申报奖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万年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正式执行之日起,原2016年7月制定的《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核心区投资奖补办法(试行)》(万府发〔2016〕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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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万年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投资奖补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