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00000/2023-01932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万府办字〔2022〕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标题 | 关于印发万年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万府办字〔2022〕3号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万年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万年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
为切实维护我县种粮农民利益,保障粮食食品安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万年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临时收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超标稻谷,是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四等及以下的稻谷,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引导实行市场化收购。
第二条 临时收购执行区域为我县存在超标稻谷的产区。早、中、晚稻临时收购执行时间为我省最低收购预案执行时期。
第三条 超标稻谷的收购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原则。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履行超标稻谷收购处置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超标稻谷收购、储存、处置等环节的责任部门及其监管职责。
第四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超标稻谷的数量、分布等情况,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确保口粮安全”的原则,上报县政府同意后,启动超标稻谷临时收购。
第二章 数量及价格
第五条 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对我县超标稻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与县农发行共同提出临时收购的计划数量,经县人民政府确认,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支行审核,作为申请贷款计划的依据。
如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质价标准执行。如不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超标稻谷的收购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财政、物价等部门配合,按照不出现农民“卖粮难”、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和质价相宜的原则,根据超标稻谷的质量、市场等因素,共同协商、依质分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一次性确定(指统一质量等次的超标稻谷收购价格),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备案。所确定的临时收购稻谷的价格和数量,作为农发行发放地方调控贷款数据。
第三章 收购及验收
第六条 我县临时收购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辖国有粮食企业万年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临时收购执行主体企业承贷,按照“一县一企,一企多点、属地管理”的原则,承担临时收购任务。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要与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收购和保管合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作为监管单位要在合同上盖章。临时收购开始前,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和县农发行必须对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空仓核验,留取现场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要对临时收购启动前的其他稻谷进行锁定,固定拟收仓房,严禁擅自调整仓房和篡改仓号,临时收购的稻谷仓外要有明显标志。
第八条 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按照确定的分类质价标准,在收购时必须分别对稻谷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超标稻谷必须专仓储存,镉含量0.2-0.4mg/kg(含0.4mg/kg)与0.4mg/kg以上的超标稻谷须分仓储存,超标稻谷应当建立粮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收购、扦样、检验、储存、定向销售等信息。档案管理资料保存期限自超标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 年。
第九条 相关部门在收购工作中要向农民做好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预期。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质价公告,不得压价收购;要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不得向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规范收购环节操作程序,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确保不出现先购后转、“转圈粮”等违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售粮对象的稻谷来源进行登记和甄别,确保收购本地生产的稻谷。
第十条 在临时收购执行时间内,收购资金由县农发行按照核定的价格和数量向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含收购价款和30元/吨收购费用)。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要做到边销边还(贷款)、库贷挂钩,销售结束后及时全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临时收购期间,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要派员驻库监管,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要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 收购结束后,入库的超标稻谷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共同组织验收,质量、食品安全情况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验收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并逐级上报至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江西省分行备案。
第四章 销售处置
第十三条 超标稻谷处置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式交易市场进行分类销售。超标稻谷的销售价格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县发改委报县人民政府确认。
第十四条 对镉含量超标的稻谷,按照国家发改委等部委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类处置,严格监管。
第十五条 超标稻谷的销售出库,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报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同意。超标稻谷销售时,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必须提供质量和食品安全情况检验报告,并在销售合同和发票中注明用途,不得改变用途销售超标稻谷。
临时收购的超标稻谷由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及时组织销售,自收购入库起一年期内必须销售完毕。
第十六条 超标稻谷购买企业必须向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签署承诺书,承诺购买的粮食按规定进行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全程监管,如违反规定愿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购买企业所购买的超标稻谷只限于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不得在其他企业代储、代加工,不得改变用途。购买企业要建立专账、专表,记录检斤、接收、入库、储存、加工,销售等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有关职能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购买企业加工的产品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后方可销售,并对销售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超标稻谷收购、储存、销售以及后续处置过程中,对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购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九条 临时收购稻谷的亏损(含价差亏损、利息、收购费、保管费、监管费、出库费、扦样费、检验费等参照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方案执行)由县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共同上报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五章 职责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超标稻谷临时收购处置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我县临时收购工作,对本县临时收购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销售出库,以及按时归还农发行临时收购贷款本息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必须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情,保障社会安定,保护农民利益。
第二十二条 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各项规定,对收购稻谷的数量真实、质价相符、资金安全、储粮安全负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收购稻谷进行抵押、质押。凡发现虚报冒领、以陈顶新、新陈掺混、“转圈粮”、先购后转或低收高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后,核减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收购进度和库存统计,扣回其费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储备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做好敏感数据保密工作。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临时收购处置工作组报告并上报省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农业农村局(县粮储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执行及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