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00000/2024-03706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万府办字〔2022〕23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标题 | 【文件失效】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 |||
| 文件有效期 | 失效 | |||
万府办字〔2022〕23号
关于印发《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造价中介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保障工程项目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44号)以及《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1〕25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区域内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预算(概算)执行、财政评审、资金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县审计局对造价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监督。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负有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造价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县审计局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负有复核监督责任。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九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以及围绕群众关注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审计总原则,在每年年初统筹拟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计划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送审。县审计局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采取下列方式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一)投资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一审),审核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中介机构三方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审计局复核。
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不得直接予以认定,县审计局应采取分析性复核、经验性复核、随机抽样、实地勘验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论进行复核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监督。
县审计局的复核监督结果以《审计复核意见书》的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二)投资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二审制: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一审”,审核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中介机构三方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重新委托其他造价中介机构进行“二审”。“二审”的审核结果,县审计局也应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复核监督,复核监督结果以《审计复核意见书》的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造价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报告。造价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县审计局对复核结果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县审计局告知的《工程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要求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结)算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二)建设项目的概、预算以及投资项目报告中心评审报告、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或要约价清单明细;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和合同文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
(四)建设项目岩土勘察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土石方测绘报告、施工图纸。图纸审查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补充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签证单、相关影像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施工、监理资料);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报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时,县审计局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报审。
(一)送审金额超出合同价10%以上,且没有县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会议纪要的;
(二)送审项目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超出部分审计(审核)时可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对于送审金额超出合同价1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当重点关注并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章 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建立全县统一的中介机构付费标准。建设单位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费用,按照本《规定》费用标准进行计付。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造价中介机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付费标准。审核服务费由基本费和审减费组成。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下列比例分档计费:
1.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审核费按照送审造价的1‰和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付。
2.1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审” 中介审核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取;"二审”中介审核费按送审造价的0.5‰和核减额的不超过3%计付。
3.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审”中介审核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取;"二审”中介审核费按送审造价的0.3‰和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付。
4.单个项目中介审核费用超过30万元的按30万元封顶;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每个3000元计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一审”时,若核减额超过施工单位送审金额10%的,则超出部分的中介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且对施工单位处以超出部分金额20%的处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建设单位在与造价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核服务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造价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结果与“二审”、抽查复核的结果严重不符、或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出现明显差错等情况,造成核减偏误差超过5%以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审计局组织的"二审”、抽查复核以及计划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县财政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费及核减额的标准支付中介审核费。
中介审核费依据县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复核意见书,据实向县财政申请拨付。
第四章 审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审计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中介超市、框架协议采购或其他方式随机确定造价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县审计局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相关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审计进度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县审计局应会同县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质量考核办法,对造价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审计效率以及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参照《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造价中介机构的绩效评价,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造价中介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以及住建等部门按照规定解除其服务合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1.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项目有利害关系不主动回避的;
2.泄露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3.索贿,受贿,或接受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正当利益的;
4.隐瞒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不报告的:
5.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问题线索,应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后,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县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