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E00000/2024-04779 | 发布机构 | 万年县政府办 | |
|---|---|---|---|---|
| 公开目录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 ||
| 文号 | 万府办字〔2024〕47号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标题 | 万年县湿地碳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 |||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湿地碳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万年县湿地碳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万年县湿地碳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促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合理利用退养坑塘资源,推动湿地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新路子。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开展全省林业碳汇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养坑塘湿地碳汇”项目是指依据《万年县退养坑塘湿地生态修复碳汇计量监测审核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技术指南》,详见附件2),原则上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的最新湿地资源后备库中选取万年县行政区域内连续面积不小于400m2退养坑塘进行生态修复和开发,并经第三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核证、签发、登记的碳汇。
万年县行政区域内“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的申请、计量、核证、签发登记、管理和监督,适用于本办法。
违规占用湿地进行修复的项目不得纳入“退养坑塘湿地碳汇”开发范畴;在计入期内拟进行生态修复的湿地不适用于“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签发登记。
第三条 “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申请、计量、核证、登记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具体程序详见万年县“退养坑塘湿地碳汇”开发申请、计量、核证、登记工作流程(详见附件1)。
第四条 申请。申请主体原则上以行政村为主,受理申请部门为县林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 计量。计量是指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第三方机构,按照《技术指南》核算项目碳汇量,并出具计量报告的工作。
第六条 核证。核证是指县生态环境局对计量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核证报告的工作。
第七条 登记。“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的登记实行实名制,分为签发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核销登记。“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是权利人持有“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的凭证,经签发登记的“退养坑塘湿地碳汇”可进行流转交易、质押融资和碳中和。权利人保有碳汇量以 “赣林碳抵消”万年子平台实时记载的数据为准。登记证书采用全省通用模板式样,由万年县林业局统一印制。登记证书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签发登记是指县林业主管部门将经过计量、核证后的“退养坑塘湿地碳汇”进行初始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的工作。登记内容包括:权利人名称、身份证件号码、项目地点、林木数量、计入期、计入期林业碳汇量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变更登记是指“退养坑塘湿地碳汇”权利人的身份、共有性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信息发生变更,依申请对登记证书记载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的登记行为。
转移登记是指因买卖、赠予、继承,公司合并和分立,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退养坑塘湿地碳汇”所有权转移,对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转移至另一方的登记行为。
质押登记是指权利人将合法持有的“退养坑塘湿地碳汇”出质给金融机构进行融资贷款,对登记证书记载的权利进行冻结的登记行为。
注销登记是指权利人将“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用于各类场景碳排放进行抵消的,对登记证书记载的碳汇量进行核减的登记行为。
除买卖引发的转移登记及碳中和等引发的注销登记外,其它登记均为依申请登记。
第八条“赣林碳抵消”万年子平台为万年“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的管理服务平台,可为“退养坑塘湿地碳汇”的登记、流转交易、质押融资及碳中和提供服务。
第九条 权利人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流转“退养坑塘湿地碳汇”。鼓励通过“赣林碳抵消”万年子平台相关合作交易平台进行线上交易。
第十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通过“赣林碳抵消”万年子平台购买“退养坑塘湿地碳汇”抵消碳排放量,实现低碳、零碳办公和生活,支持探索“退养坑塘湿地碳汇”利用场景与景区(景点)旅游、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司法执行等相结合。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退养坑塘湿地碳汇”抵消在万年县域举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产生的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和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文件不一致,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万年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万年县“退养坑塘”项目开发工作流程
2.万年县退养坑塘湿地生态修复碳汇计量监测审核技术指南(试行)
关于印发《万年县湿地碳汇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