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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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00000/2023-01966 发布机构 万年县政府办
公开目录 解读内容 发布日期 2022-07-30 15:52
文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解读《万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文件有效期 有效
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解读《万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30 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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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2022年7月30日,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万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近十几年来,我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始终把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作为住房保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显著改善,居住品质显著提高,全住房保障取得历史性成就,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体住房条件。但随着产业转移、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住房保障的供需矛盾发生了转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买不起房、租不好房”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2020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上强调“要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有效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2021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2021年6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2021年7月22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韩正副总理出席并讲话,具体部署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2021年12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46号),2022年5月19日市政府印发了《上饶市中心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饶府办发〔2022〕5号),明确我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上的任务。

二、任务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务服务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决策部署,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建设新时代幸福万年。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3章49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房源筹集、审批政策、资金补助支持政策、税费减免、金融信贷政策、其他政策、租赁对象准入条件和申请审核、租赁管理、租金管理、退出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1.什么是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租赁用途、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

2.哪些人可以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主要为县城市规划区内常住人口中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人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原则上以个人为基本申请单位,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新市民的(非本县户籍),须提供身份证、居住证(可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15日内补办)、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2申请人为青年人的〔本县户籍,40周岁(含)以下的成年人〕,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就业证明(劳动合同、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单位证明其中之一,无法提供就业证明的按照告知承诺制签订诚信承诺书),签订授权核查书。

3请人名下在县城市规划区内无住房,包括无自有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公租房和安置房。

3.承租人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并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

4.筹集主体有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产业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

5.建设方式有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积极探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1)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改建和改造;

2)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新建;

3)产业园区配套新建、改建和改造;

4)住房租赁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机构新建、改建、改造、收购;

5)各类社会主体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工业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

6)政府组织新建、改建、改造和收购社会房源;

7)闲置的公租房、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人才房或其它住房经各级政府批准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的房屋;

8)其他渠道筹集的房源。

6.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哪些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权属不变,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其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在符合规划原则的前提下,利用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权属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其中,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政策咨询电话:0793-3669663


相关文件《万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图解 《万年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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