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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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00000/2024-0370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5-25 17:38
文号 万府办字〔2023〕20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文件有效期 有效
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25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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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府办字〔202320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46日印发的《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525

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造价中介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保障工程项目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44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1251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22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区域内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四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预算(概算)执行、财政评审、资金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

第五条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县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县审计局对造价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监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负有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造价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以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

第九条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审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县审计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以及围绕群众关注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遵循“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审计总原则,在每年年初统筹拟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报县委审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计划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送审。县审计局根据项目投资额的大小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计:

(一)投资额在30万元3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一审),审核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中介机构三方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审计局复核。

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不得直接予以认定,县审计局应采取分析性复核、经验性复核、随机抽样、实地勘验等方法,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和结论进行复核监督,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复核监督。

县审计局的复核监督结果以《审计复核意见书》的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投资额在400万元4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二审制:由建设单位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一审”,审核结果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中介机构三方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审计局,县审计局重新委托其他造价中介机构进行“二审”。“二审”的审核结果,县审计局也应采取上述方式进行复核监督,复核监督结果以《审计复核意见书》的形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造价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依法依规出具审核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县审计局告知的《工程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要求报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算的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建设项目的概、预算以及投资项目报告中心评审报告、招标控制价、投标价或要约价清单明细;

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和合同文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等

建设项目岩土勘察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土石方测绘报告、施工图纸。图纸审查报告、设计变更、竣工图等;

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补充协议、相关会议纪要、签证单、相关影像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等

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施工、监理资料

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报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料时,县审计局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并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报审。

送审金额超出合同价10%以上,且没有县政府常务会议等相关会议纪要的;

送审项目招投标程序不合规的。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未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概算投资,超出部分审计(审核)时可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对于送审金额超出合同价10%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应当重点关注并揭示以下问题:

(一)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二)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章

第十七条建立全县统一的中介机构付费标准。建设单位委托造价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的费用,按照本《规定》费用标准进行计付。

第十八条县审计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造价中介机构不得向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付费标准。审核服务费由基本费和审减费组成。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下列比例分档计费:

1.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审核费按照送审造价的1‰和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付。

2.1000万元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审”中介审核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取;二审”中介审核费按送审造价的0.5‰和核减额的不超过3%计付。

3.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审”中介审核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取;二审”中介审核费按送审造价的0.3‰和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付。

4.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每个3000元计付;单个项目(送审金额一亿元以内)中介审核费用超过30万元的按30万元封顶,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一亿元的)中介审核费用按实际核减金额乘以不超过核减额的3%据实计付。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组织“一审”时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若核减额超过施工单位送审金额10%的,则超出部分的中介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施工单位承担不超过超出部分金额20%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必需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县审计局组织的二审”、抽查复核以及计划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县财政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费及核减额的标准支付中介审核费。

中介审核费依据县审计局提供的审计报告及审计复核意见书,据实向县财政申请拨付。

第四章审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导致审计工作不能开展的,县审计局可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暂停审计或退审。

(一)审计资料不能满足审计要求,要求补充资料,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提供的。

(二)项目没有完成基本建设程序的。

(三)相关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四)招投标文件、合同存在条款歧义,影响工程造价确定,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五)相关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确认审计结果、也不书面提出反馈意见的。

因暂停审计或退审影响审计进度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县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县审计局应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结果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及相应整改资料报县审计局。

第二十五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审计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对在审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等问题线索,应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造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全过程监督。县住建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职能,会同县审计局对受委托在万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造价审核业务工作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的专业素质、职业操守、公司实力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县审计局应当依据《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选取造价中介机构。

第二十八条严禁违规挂靠、出借资质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在万年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造价审核业务工作。造价咨询中介机构派出的从业人员(主审)需具备专业造价师(员)资格。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必须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造价审核软件以及相对稳定的从业人员。县住建局应按本条规定加强对造价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采取直接选取方式邀请造价中介机构的,一审单位原则上要从经跟踪了解,具备较强专业素质、职业操守的造价中介机构中邀请推荐。严禁邀请的多家造价中介机构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第三十条受托中介机构审核项目审定金额误差率与审核服务费挂钩。误差率是指(误差额/中介机构递交的书面正式审核报告审定金额)×100%;误差额是指县审计局或者其他部门对中介机构递交的书面正式审核报告复核或者检查发现的正负误差绝对值之和。

一审项目审核结果经复核或者检查后,属中介机构原因造成误差率5%10%的,减半支付当次审核服务费;误差率>10%的,扣减当次全部审核服务费;同一家中介机构出现两次误差率>10%的,同时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通报。

二审项目审核结果经复核或者检查后,属中介机构原因造成误差率2%5%的,减半支付当次审核服务费;误差率>5%的,扣减当次全部审核服务费;同一家中介机构出现两次误差率>5%的,同时向政务服务管理部门通报。

三十一条造价中介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属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其为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通报给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1.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审核项目的;经查实存在转包行为,将委托审核项目转交其它中介机构实施的;受托中介机构派出的审核人员不属于该机构的专业从业人员;因违规等被行业管理部门通报要求停止业务的。

2.受托中介机构在出具审核报告后,审核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被确认的,如:一审项目审核结果经复核(二审)确定的误差率>10%的;二审项目审核结果经县审计局复核确定的误差率>5%的;因严重失职、业务水平低劣或者故意出具含有虚假、高估冒算、带有偏见、误导性的审核报告,造成建设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建设单位和县审计局保留追诉受托中介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的权力。

3.受托中介机构存在下列违规违法问题并被查证属实的,如: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和县审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一审、二审),应依法依规与中介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相关条款依据本规定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内容约定惩罚性条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实施后,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县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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