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E00000/2024-03709 | 发布机构 | 万年县政府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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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解读内容 | 发布日期 | ||
文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标题 | 解读《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 |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造价中介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保障工程项目建设优质、安全和廉洁高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万年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7〕144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1〕251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22〕22号)要求。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本规定中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本县区域内使用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包括调整和追加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
四、监管机构
《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明确,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预算(概算)执行、财政评审、资金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投资绩效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依法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以及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可以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职责和权限
《规定》第二章从第十条至第十六条对职责和权限做了具体要求。《规定》指出,计划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县审计局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的,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送审。
六、付费标准
《规定》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审核服务费由基本费和审减费组成。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按下列比例分档计费:
1.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审核费按照送审造价的1‰和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付。
2.1000万元(含)一5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审”中介审核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取;二审”中介审核费按送审造价的0.5‰和核减额的不超过3%计付。
3.50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审”中介审核费按照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取;二审”中介审核费按送审造价的0.3‰和不超过核减额的3%计付。
4.单个项目审核费用不足3000元的,按每个3000元计付;单个项目(送审金额一亿元以内)中介审核费用超过30万元的按30万元封顶,单个项目(送审金额超过一亿元的)中介审核费用按实际核减金额乘以不超过核减额的3%据实计付。
政策咨询电话:县审计局0793-719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