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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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00000/2023-02907 发布机构 万年县政府办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 2023-06-25 16:10
文号 万府办字〔2023〕2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标题 《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有效期 有效
《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5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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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府办字〔202323号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万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5日        

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县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为学生提供就餐、住宿(午休)、放学后管护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托管机构的管理遵循属地负责、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政府建立校外托管机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场监管局会同教体、卫健、公安、应急、消防、住建、民政、各乡镇等部门组成,统筹协调本县托管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管局负责托管机构管理的统筹协调职责,依法对营利性托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对托管机构食品安全、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民政局依法对非营利性托管机构进行注册登记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卫健委依法依规负责对托管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及日常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

公安局依法依规负责辖区内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托管机构人员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

教体局督促学校及时了解学生参加托管机构的基本信息,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发现托管机构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不利于学生成长的问题,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应急、消防、住建等部门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落实消防安全、房屋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各乡镇(村、居)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检查,治理存在安全隐患的托管机构。

各乡镇(村、居)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应当全面摸排,详细掌握本辖区内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加强安全知识宣传,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登记或备案;托管机构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事项。

第七条鼓励社区(村委会)利用资源采取多样形式提供托管服务,满足群众托管需求。社区应将托管机构纳入社区网格化安全管理,协助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对托管机构进行安全监督。

第八条如需在同一经营场所同时开展托管服务和体艺类培训活动,托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许可证照。

第九条托管机构的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管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的固定场所,周边 50米范围内应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活动,禁止在地下室、仓储建筑、污染区、危险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提供托管服务;

(二)托管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环保、卫生、房屋安全等管理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托管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3平方米;

(三)托管场所须达到消防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依法通过消防行政许可(备案),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四)托管机构应参照《江西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护标准》(赣教发〔2019〕12号)等文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配备专兼职保安队伍,在公共区域内安装视频监控,配齐配足安保装备“八小件”

第十条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应当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托管机构配备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持有效健康证明并按规定定期体检,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第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管理义务:

(一)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应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安排专人到学校外接送点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其上学、放学的安全;

(三)未接到托管学生时,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四)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管护;

(五)在提供托管服务期间,应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托管学生,并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取得联系;

(六)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保和门禁制度。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履行以下卫生、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并且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学校。

托管机构自行配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保留采购台账记录,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非自行配餐的,应向取得具备配餐资质的配餐企业采购配餐服务。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眼位置悬挂证照、收费标准等,合理收取托管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托管机构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 30 日告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托管协议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依照托管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向市场监督局、教体局和所在的乡镇(村、居)报告,说明停止托管服务理由以及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的学生名册以及专门负责接送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托管机构应当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托管期间的安全事故风险。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托管情况进行统计并报教体局。学校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托管机构,不得在托管机构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托管机构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十七条托管机构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托管学生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公众对托管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部门进行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调查处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局统筹建立托管机构的联动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应将注册登记的托管机构名单及其登记信息及时在政府信息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应急、消防、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对全县托管机构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进行专项治理。

第二十条未取得相关证照从事托管经营活动的,由公安、市场监管、住建部门根据各自监管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通过信息网站公布对托管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违反卫生防疫、市场监督管理或者消防管理规定,不符合卫生健康、食品经营或者消防条件的,由卫健、市场监管、消防、应急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信息网站公布对托管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如语文、数学、英语等)等变相培训活动,学校在职教师、工作人员开设或在托管机构兼职,利用工作之便参与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托管机构的,由教体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信息网站公布对托管机构、在职教职工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二十三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规范程序,依法行政。对因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和省、市对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件下载: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解读:县教体局解读《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县市管局解读《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视频解读《万年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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